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渭汇检罚[2020]1号)显示,陕西港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港华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出口不收汇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章第十四条。
2020年9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渭南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其处以罚款72.34万,并责令调回外汇。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港华生物科技公司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自主进出口经营权的香港独资企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9日,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总部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沈志雄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大股东。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章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