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好”心办“坏”了事。
在20世纪末,企业社会责任(CSR)概念刚刚在海外兴起的时候,慈善捐赠成为公司最常用的履责手段。
这些捐赠行为不仅为特定弱势群体及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持,也为公司赢得了良好声誉和社会认可。
但与此同时,公司将大量资金无偿捐赠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显然又违背了公司尽可能创造股东价值的目的。
于是,在那段时间,很多公司高管遭到股东控诉,指责他们的捐赠过于慷慨,甚至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股东利益。
在那个“股东利益至上”的年代,最终获胜的往往是股东。
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以及CSR的普及,公司不再仅对股东负责,而要面对更加多元的利益相关方诉求。即使是股东,也不只追求单一的财务回报。
最终,公司合理的捐赠行为得到了更多股东支持。不过,最开始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公司是属于全体股东的,这也包括广大的中小股东。
上市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决定对外捐赠的事项?如果不能,应该是由谁来决定。
关于这个问题,证监会已经给出了A股市场的答案。
01
2020年10月,贵州茅台(600519.SH)发布了一项董事会决议: 由8名董事以全票赞成,通过了四项对外捐赠议案。
根据贵州茅台的公告,这四捐赠累计金额达8.18亿元,包括:
向贵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资200万元;
向捐资1200万元,专项建设酒类火灾处置专业队;
仁怀市人民政府捐资2.6亿元,用于建设茅台镇骑龙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向习水县捐资不超过5.46亿元,用于建设习水县习新大道。
注:第 一项捐赠由贵州茅台控股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捐出,其余三项由贵州茅台捐出
公告一出,立即引起了市场热议,特别招来中小股东的反对。
作为当地的龙头企业,贵州茅台希望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当地市政道路提供资金支持,但中小股东并不买账。甚至有些投资者质疑本次捐赠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很多股东认为公司本次捐赠事项不属于扶贫助困或资助科教文卫体的公益事业,存在向地方政府输送利益的嫌疑。
对于贵州茅台而言,8.18亿元的捐赠金额,相当于其2019年净资产的0.6%,2019年归属净利润的2%。
尽管相较公贵州茅台的公司体量,捐赠金额占比并不高,但8.18亿元已经超越了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捐赠金额。
表:2019及2020年A股上市公司捐赠金额TOP 10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紫顶研究整理
不仅如此,令中小股东最不满的是, 如此高昂的捐赠费用,竟然没有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而仅仅由公司董事会就决议通过了。
那么,对于上市公司的捐赠事项,股东到底有没有话语权?
02
根据贵州茅台2020年的《公司章程》,对外大额捐赠事项需经公司党组织讨论,但未设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权限,公司也未制定单独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因此,捐赠事项的审议权限成为了贵州茅台公司治理中的“模糊地带”。
唯一可能沾点边的规定,得将“捐赠”视同“交易”事项。
按照当时贵州茅台的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当“捐赠金额达到净资产50%”时,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这意味着,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捐赠规模达到680亿元时,股东才能够对捐赠事项进行投票表决。但当时8.18亿元的捐赠金额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
但最终, 经过股东与贵州茅台的多次沟通,贵州茅台于2021年2月发布公告,宣布终止上述捐赠事项。
图:贵州茅台关于终止有关捐赠事项的议案
图片来源:贵州茅台,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这无疑是A股市场的中小股东通过主动沟通、积极行动,以寻求公司治理改善的一次重大胜利。
公告发布7个月后,贵州茅台从公司制度层面上也做出了改进。
2021年9月,贵州茅台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中一项重要修订就是明确了对“捐赠”事项的审议权限。
贵州茅台最新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笔捐赠超过1.5亿元,或单一会计年度内捐赠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1%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这意味着,当贵州茅台单笔捐赠超过1.5亿元,或者年度累计捐赠额度超过4.67亿元(2020年净利润1%)时,将由全体股东来投票决定是否进行对外捐赠。
如果按此规定,贵州茅台此前计划进行的对外捐赠事项,就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投票审议,而非仅仅由董事会就直接通过了。
中国首家机构投资者投票咨询机构紫顶,曾对贵州茅台的捐赠修订议案进行了分析。
紫顶认为, 贵州茅台作为A股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通过制度性的改进,明确了股东对重大事项的审议权限,是信息透明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进步。
紫顶也建议公司股东“赞成”该项提案。
不过,紫顶也表示,贵州茅台制定的“1.5亿元”和“净利润1%”的标准,是否真正体现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还需要结合公司体量,以及市场的可参考标准进行横向比较。
03
类似这样的问题,A股现在有了标准答案。
2022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第一百零七条中, 对外捐赠成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可行使的职权。
这意味着,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来在做出对外捐赠决议时,必须有股东大会明确授权。
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董事会职权的最新修订内容
资料来源:证监会,紫顶研究整理
可见,对外捐赠事项的决策权问题,已经受到了证监会的高度重视。
未来,需要更清晰地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关于对外捐赠事项的审议权限,以防止捐赠可能产生的利益输送风险。
根据紫顶统计, 该规则修订后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共有5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公司章程》修订方案,并增加了关于“捐赠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授权”的内容;有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单独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紫顶认为,本次监管规则的调整,对于上市公司规范捐赠相关的制度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若未来监管机构能够进一步推出捐赠相关的管理办法细则,或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捐赠管理办法,则上市公司在捐赠事项中的治理行为将会更加规范。
随着ESG浪潮的兴起并与CSR并驾齐驱,慈善捐赠仍是公司偏爱的一种履责手段。
在各家公司披露的CSR/ESG报告中,几乎都能找到与此相关的内容。甚至有些公司仍会把CSR等同于公益慈善。
因此,对外捐赠将一直被公司青睐。这中间还将会产生新的问题。
在上市公司遵守法规政策,并随着监管深化进行管理提升的同时,应尽可能将更多利益相关方纳入考量。
实际上,无论是CSR还是ESG,其本质都是多元化诉求及利益之间的平衡。
但如果只是在合规的范围内思考问题,上市公司可能无法跟上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发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