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记者从福建省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南平市发布《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可先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补充购房首付款:一是在南平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价房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二是其所购房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妥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三是符合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购房提取条件。
按照规定,购房职工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显示,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办理还贷提取。
同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取消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个人账户应保留最近12个月归集额的规定。同时,购买新建南平市普通商品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40%下调为30%。
两项政策均自2022年4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