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龙华区观澜街道挂牌一宗普通工业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A924-0186),项目用地面积128366.35平米,总建面达36.8万平米;挂牌起始价10.5亿。
准入行业:A01生物产业、A19先进制造业
项目名称:医疗器械标杆制造基地
地块挂牌期自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8日15时止。
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厂房
(二)建筑容积率:≤3.0
(三)建筑覆盖率:其他≤50%
(四)建筑间距:满足日照及消防间距要求
(五)建筑高度或层数:≤100米,且须满足深圳市航空限高要求
(六)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68460平方米,其中厂房262240平方米,仓库96000平方米,食堂45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620平方米,110KV变电站3500平方米,公共充电站1100平方米,小型垃圾转运站500平方米(含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房、公共厕所)。
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等不计容积率。
宗地出让条件
(一)竞得人须在成交后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
(二)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应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三)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应持《成交确认书》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申请签订《出让合同》,并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竞得人缴纳地价款时,应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缴费,具体流程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指南》。
(五)竞得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有关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使用和开发建设。
(六)本次出让宗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项目所有建筑面积(除公配设施外)全部限自用,土地出让期内不得转让、以股权转让(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
(七)本次出让宗地涉及大布巷水河道迁改工程,在河道迁改完成前,竞得人应确保原河道通畅,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八)本宗地进入深莞中轴城际规划控制区252.69平方米,该252.69平方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建筑物(含地上地下,包括围护结构锚索等施工措施构件)侵入。本宗地进入18号线、深广中轴城际规划控制预警区18375.82平方米,本宗地围护结构锚索等施工措施构件禁止侵入18号线、深莞中轴城际规划控制区。请市住建部门在办理《土石方、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桩基础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给予支持落实。本宗地涉及的轨道安全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及规划控制预警区范围及面积以最终批准的规划为准,地块建设时需与轨道建设做好协调,不影响各自建设使用。
(九)本次出让宗地内部的规划道路范围纳入本宗地出让范围,规划道路下的地下空间可予以连通(包括但不限于满铺、通道等方式),地上建筑可通过空中连廊予以连接,规划道路范围内除按规范建设的连通范围和空中连廊之外,其余规划道路地上地下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归政府所有,道路由本宗地竞得人建成后无偿移交。
(十)本地块位于现状及规划油气管道安全影响范围内,项目建设时须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安办〔2019〕2号)、《市安监局关于规范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项目征求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19〕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相关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十一)本地块位于地质灾害中易发区,用地单位须按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结论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避免产生地质灾害隐患。
(十二)依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要求,企业需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总氮除外)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回用,设施选址需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十三)本次出让宗地须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年内开工,4年内竣工。
(十四)本次出让宗地项目建成后,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110KV变电站建成后按成本价移交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产权归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所有。公共充电站、小型垃圾转运站(含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房、公共厕所)产权归政府,由竞得人建成后无偿移交。
竞买人主体资格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独立申请竞买本次出让宗地(不接受联合竞买):
(一)竞买申请人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竞买申请人应当为符合《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遴选要求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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