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福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本月18日发布《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涉及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间隔期、降低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允许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六项内容,并自即日起执行。
具体而言,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龙岩中心城区购房,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45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55万元;在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连城县、长汀县、武平县购房,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0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间隔期。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降低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降低至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降低至不低于40%。不得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由不超过25年延长至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
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为龙岩市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允许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