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实施城市更新规定》的通知,《规定》自2022年4月24日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规定》提出,盘活原光明农场国有土地,解决原光明农场地区土地在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土地权益主体缺失、合法用地比例不足,且无法适用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政策等问题。
其中,确定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的权益主体,按照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的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等历史用地简易处置政策进行城市更新。
而对于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由区政府统一制定搬迁补偿指导标准,保障原光明农场居民合理权益、国有土地权益和公共利益;对于现状合法用地比例低于60%的农场更新项目,需适用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政策后合法用地比例可达到60%以上的农场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共同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单一申报主体,后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市场主体进行实施,平稳有序地推进农场更新项目。
《规定》还表明,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参与城市更新,应保证该部分土地价值的实现,因此对该部分土地产生的政府分成物业须区别于其他类型物业。明确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在农场更新项目中产生规划容积为其适用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及历史用地处置政策后产生的权属清晰用地占农场更新项目权属清晰用地比例分摊的项目可赔售建筑面积。
此外,要结合光明区拆迁安置房紧缺的情况,明确政府分成物业原则上为住宅,且主要作为拆迁安置用房,更新方向不含住宅的农场更新项目,按照厂房、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的次序依次优先确定政府分成物业的类型等。为保障农场更新项目涉及政府分成物业的交付,明确政府分成物业纳入项目实施监管,监管资金按照政府分成物业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000元进行核算。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称,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应公开选择市场主体,辖区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开选取前期服务机构。前期服务机构被选定为市场主体的,前期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前期服务机构未被选定为市场主体的,前期费用由选定的市场主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