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做好首都城市更新工作,北京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6月7日至7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界定,北京的城市更新类别包括:居住类更新、产业类更新、设施类更新、公共空间类更新、区域综合性更新等五大类别,同时也明确了城市更新活动不包括土地储备、房地产一级开发等项目。
《条例》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拆建比应当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楼房和简易楼,鼓励居民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
为完善城市功能和补齐城市短板,《条例》提出,允许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建筑用途转换经批准后,土地用途可兼容或变更。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允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相互转换;允许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相互转换;允许工业及仓储类建筑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工业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转换为其他用途。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业态,在5年内实行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并且鼓励以弹性年期方式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租赁方式配置的,土地使用年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配置的,租让年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民生保障方面,《条例》支持利用腾退地下空间用于仓储、便民店、家政等便民商业服务网点及文体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宣教基地、物业办公、养老服务等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利用腾退地下空间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腾退空间,在满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请式改善的基础上,允许实施主体依据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便民服务及文旅服务等行业。
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条例》支持社会资本开展更新房屋再利用,实施主体完成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后,可获得房屋经营权。推进直管公房经营权质押,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区政府批准授权的实施主体给予贷款支持。
中指研究院调查事业部运营总监吴建钦认为,《条例》通过法规的形式对北京过往城市更新实践经验和制度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固化。相关内容的逐步落地将对落实北京做好城市更新工作,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整体来看,充分体现了北京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坚持小规模、渐进式、可持续的模式。”他表示。
此前,深圳、上海、广州均已发布城市更新条例或征求意见稿,此次《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全国四个一线城市均实现了城市更新立法,吴建钦表示,此举能够有效为大型城市的更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也将为其他城市后续对城市更新立法提供重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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