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指引设定全市统一、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科学合 理的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标准,作为全市“三旧”改造政策的拆迁补偿成本核算依据。意见稿制定了非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改造为工业用途的、改造为商服住宅用途的)、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等内容。
其中,非住宅类物业改造中,改造为商服、住宅用途的:
(资料图)
● 被拆迁土地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按照权籍调查确 认的土地面积 1:0.4 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 被拆迁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 土地面积 1:0.5 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住宅类物业改造中,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
● 对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 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1:0.5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1:0.5比例保障 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 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 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 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 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 1:0.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 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 条件的,四层(含)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 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补偿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补偿; (二)建筑物主体补偿;(三)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四)构筑 物、附属物补偿;(五)搬迁费补偿;(六)临时安置费(非住 宅类物业的物业置换包含临时安置费);(七)停产停业损失补 偿等。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
【补偿模式】 非住宅类物业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 偿相结合模式,改造用途可分为工业、商服和住宅。
【改造为工业用途的核算标准】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 为工业用途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核算,土地按照本条规定采取物业置换,置换物业性质为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地上建 筑物按照本条规定采取货币核算。其它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 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货 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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