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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近日,江苏南通的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某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层高2.95米,交房验收却只有2.9米。因合同中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即按实际面积误差比例多退少补,孙女士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层高误差对应比例的购房款70556.05元。法院判定孙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于法有据。该楼栋共有61户业主涉及层高问题提起诉讼,赔偿金额共计6472835.62元,目前开发商已全部主动履行完毕。
现实中,很多人的印象是,在开发商与业主的博弈中,业主总是处于被盘剥的弱势地位,根本无力与雄厚的开发商抗衡。而南通的这起案件中,仅仅是因为房屋层高缩水了5厘米,业主就获得了7万余元的赔偿,61户业主根据各自房屋面积不同共计获得600余万元赔偿。可以说,该裁判既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也打破了“业主弱势”的惯性认识,维护了合同的平等和诚信原则。
购买到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屋,可以说是绝大多数人的梦想和追求。而房屋的楼层、位置、层高、公摊等无不关系着业主的满意程度和居住体验。如对于高层住宅来说,底层与高层的价格不同,优劣不同,与购房者的需求和体验密切相关。
层高“缩水”问题一般不会严重影响业主正常居住和使用,亦不会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只要购房合同中有约定,层高出现“缩水”的话,也说明开发商明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且层高“缩水”将导致房屋使用空间减少,进而导致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及开发费用等房屋成本减少,开发商得以降低成本并由此获益。进而言之,层高“缩水”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屋再交易的市场价值,要是“缩水”严重的话,还将导致居住者感受到压抑等较差体验,影响房屋吊顶等装修装饰。
而对于由此带来的显性或者隐形损失,显然应该由违约方承担,而非让没有任何过错的购房者自认倒霉。更关键的是,当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层高的话,“缩水”1厘米也是对契约的违反,是对诚实信用的漠视。如果放任该违约行为,显然与建设法治社会、诚信社会、规则社会的初衷背道而驰。
要知道,现实中,要是购房者逾期归还按揭贷款,会被列入失信名单。那么,要想做到平等对待合同双方的话,就不应宽纵开发商而苛责购房者,否则将导致劣币驱除良币现象,既有损法律权威,也破坏社会运行规则。令人欣慰的是,司法机关坚守公平正义立场,严格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弱势者合法权益,也给违约者当头棒喝,让其为违约失信买单,同时警示市场主体诚信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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