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发布了两个公积金的政策,一是购买预售商品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二是2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
这两个政策可以说已经是主动在为购房群体提供可用资金了,以前我们知道,公积金提取主要以租房和购买商品房后(要留额度用于贷款用),那么现在是你买房时就可以将公积金申请作为首期款,3个月内提取的钱可计入公积金贷款额度里。
一、购买预售商品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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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下称“支付首期款提取”)是指在政策实施期间,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市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
政策实施时间为202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缴存人可在此期间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
申请人在我市缴存公积金;
2.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购房认购书》《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承诺书》(下称《承诺书》);
3.申请人办理商业贷款购房或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
4.只能由《购房认购书》其中一位买受人及其配偶申请。
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的方式为缴存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就近前往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配偶也需申请的需与缴存人共同前往办理),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缴存人公积金划转到《承诺书》中注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1.身份证;2.《购房认购书》;3.《承诺书》;4.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
支付首期款提取的规则: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预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
政策规定,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时,只能由缴存人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夫妻双方均办理的需同时到场。
缴存人账户被全部冻结的,不能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账户被部分冻结的,可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但被冻结部分不能提取。
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后,3个月内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通知表示,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在业务办结后3个月内为该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合并计算本次支付首期款提取金额。
二、2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
自2月1日起,在清远市范围内开展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
据了解,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是指已与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使用本人在该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足额自动冲抵公积金贷款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开通冲还贷的申请条件包括,借款人在我市缴存公积金且已与该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配偶在该市缴存公积金且为上述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缴存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线下办理时,缴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现场签署《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承诺书》,办结后即时生效。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同一缴存人一个月内不允许重复开通冲还贷业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相关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具体冲抵规则为,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贷额小于已开通冲还贷业务缴存人公积金账户合计可提取余额的,自动全额冲抵(公积金账户最少保留1元),优先冲抵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再冲抵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
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贷额大于已开通冲还贷业务缴存人公积金账户合计可提取余额的,不进行冲抵,仍按借款人与我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预留的还款银行账户中足额划扣。
每月冲抵时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日。
开通冲还贷业务后,因故仍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还款的,缴存人可按我市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提取不超过该部分还款额度的公积金,已开通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业务的,该部分还款额纳入当期提取额度。已冲抵公积金贷款还款额部分,不再计入相关提取额度。
缴存人在开通冲还贷业务前,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的,不能办理冲还贷开通业务;缴存人开通冲还贷业务后,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的,冲还贷业务自动暂停,暂停期间,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还款,冻结状态解除后自动恢复冲还贷;缴存人公积金账户被部分冻结的,可办理冲还贷开通业务,但被冻结的公积金部分不可用于冲抵公积金贷款。
开通或终止冲还贷业务,并不意味着变更缴存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借款人义务,如出现纠纷的,以《借款合同》确定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