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自发布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该意见目标明确,到“十四五”期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万套,力争达到15万套,其中2021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套。
该文件明确,鼓励盘活存量住房,闲置的公租房、拆迁安置房等房源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对各类闲置住房及其周边环境进行适当改造并加以规范管理,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租赁住房和公寓,政府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老旧小区和城中村存量住房等。
同时,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承担安居房筹集建设运营任务的市属国企回收前述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运营模式,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租金收入归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22-08-23
22-08-23
22-08-23
22-08-22
22-08-22
22-08-22
22-08-22
22-08-22
22-08-22
22-08-22
22-08-22
22-08-03
22-08-01
22-07-26
22-07-15
22-06-30
22-05-30
22-04-24
22-04-22
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