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深圳市发布了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是指通过协议方式供应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房性质或不得转让、限自用等类型的房地产。
招拍挂用地,城市更新开发建设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及居住用途的房地产不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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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外,非商品性质的土地未建成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非商品性质厂房、研发用房、仓储(堆场)、物流建筑等房地产建成满10年后,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限整体转让。受让对象应符合我市工业楼宇转让和工业区块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非商品性质的商业、办公、旅馆业建筑、商务公寓、游乐设施等房地产,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进行转让,其中游乐设施、旅馆业建筑、肉菜市场、会议中心等房地产限整体转让。
非商品性质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途的房地产中,营利性的房地产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限整体转让;非营利性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特殊情形确需转让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产权归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因政府盘活存量资产需要调拨、划转、出售等转让房地产情形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
因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需要转让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核发批复。转让后的土地利用、产权限制等条件维持不变。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出让合同约定为非商品性质或限自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中统一备注产权限制条件为不得转让。
该办法实施以前,在同一宗地上部分房地产已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过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商品性质手续的,该宗地上其余房地产仍可办理转商品性质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该市现行地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