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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中国恒大和恒大物业发布关于恒大物业约134亿元的存款质押被相关银行强制执行一事的独立委员会独立调查结果。
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08月02日期间,恒大物业的六家附属公司(分别是金碧物业、金碧恒盈、金碧华府、恒大恒康、金碧世家和金碧恒康)通过银行1–8,为多家第三方公司(作为被担保方)融资提供该质押,相关的资金透过部分被担保方及多家通道公司(扣除费用后)划转至集团。
总体而言,自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因质押担保期限届满,触发质权实现条件,被银行强制执行的恒大物业附属公司存单质押的总计价值为人民币134亿元。
公告称,2020年12月中至下旬,基于集团的资金需求,集团提出开展一个专项融资业务,具体方案为利用附属公司对外做质押,为第三方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第三方融资所获取资金投入到集团,以支付在2021年2月的负债及╱或应付款。该质押的目的,是继续利用专项融资业务,为集团的其他营运及财务需要获得资金,包括支付在2021年不同时间点到期的负债及╱或应付款。
涉及此次质押的人员为中国恒大时任执行董事夏海钧和潘大荣以及公司及恒大地产时任的执行总裁柯鹏,三人参与了该质押的相关安排。鉴于此,董事会决议并要求他们辞职。经调查后,独立委员会不建议恢复夏海钧、潘大荣或柯鹏的原有职位。
独立委员会认为,中国恒大存在着内控问题。包括:公司时任的某些董事所作所为并不符合公司对其董事的预期标准;公司雇员在促成该质押安排处理内部审批时所表现出的服从性,显示需要更多有关一般合规要求的培训,使得妥当的审核程序得以进行;附属公司层面的一些批准交易者严重依赖内部项目负责人(即负责提起事项供审议的个人或部门)在寻求批准之前对拟进行交易承担所有必要的合规检查;由于公司或恒大地产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参与有关交易或就有关交易发出指示,附属公司层面的管理人员在促成交易时表现出高度的服从性。值得一提的是,一些雇员在访谈时提到,即使交易事项违反了正常程序,他们并没有角色去质疑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所了解和推动的事项;批准交易者应就这些交易的不寻常情况提出询问;恒大物业和中国恒大共用处所保管公司印章,以及使用相互连通并有时重叠的用印审批系统,使得恒大物业附属公司的公司印章有可能在获得公司或恒大地产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但未得恒大物业管理层批准的情况下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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