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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起草说明提到,经济状况的核对内容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基础情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同时明确了家庭收入范围,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家庭财产范围、家庭财产认定的定义。
家庭收入范围方面,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范围进一步细化,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优待金、奖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八类不计入家庭收入项。
对于家庭财产范围,《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明确规定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本细则作为《核对办法》的配套文件,沿用《核对办法》关于财产的定义,并以最新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为依据,结合深圳市核对工作实际,规定家庭财产范围为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关于核对和认定程序,核对机构向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中载明收入、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区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将以书面方式告知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没有异议的,根据《核对办法》的有关规定,住房主管部门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批的依据。
同时,为保证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保障精准化管理,如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根据《核对办法》“核对对象只能申请复核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复核报告将作为核对对象的收入财产核对和认定的最终结果。
关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在经民政部门认定时已进行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上述群体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区住房主管部门无需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重复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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