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8月3日晚,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该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
《通知》表示,要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
《通知》要求,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且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购房,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通知》规定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机构对购房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标签:
上一篇:罗湖蔡屋围拟建1栋250米以上超高楼!华润湖贝一期用地已批
下一篇:最后一页
23-08-06
23-08-06
23-08-06
23-08-05
23-08-05
23-08-05
23-08-05
23-08-05
23-08-05
23-08-05
23-05-30
23-05-19
23-04-27
23-03-24
23-03-20
23-01-04
22-12-26
22-12-22
22-12-13
22-12-12